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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高雄戒治所暨高雄少年觀護所停車場管理須知 8
八、車輛停妥後應將車門上鎖,請勿留置貴重物品於車內,以免失竊。
民國 103 年 05 月 02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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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車輛停妥後應將車門上鎖,請勿留置貴重物品於車內,以免失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