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最新訊息
法規體系
綜合查詢
草案預告
相關網站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歷史法條
友善列印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
法務部矯正署高雄戒治所暨高雄少年觀護所停車場管理須知 6
六、車輛停放以一車一位為原則,不得占用公務車位或將車輛停放公共空 間,並與鄰車保持適當間隔距離,以利共同使用,若未按規定停放導 致車輛受損,應自行負責,並對無過失之第三人負擔損害賠償之責任 。
民國 103 年 05 月 02 日訂定
6
六、車輛停放以一車一位為原則,不得占用公務車位或將車輛停放公共空 間,並與鄰車保持適當間隔距離,以利共同使用,若未按規定停放導 致車輛受損,應自行負責,並對無過失之第三人負擔損害賠償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