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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高雄戒治所暨高雄少年觀護所停車場管理須知 6
六、車輛停放以一車一位為原則,不得占用公務車位或將車輛停放公共空
    間,並與鄰車保持適當間隔距離,以利共同使用,若未按規定停放導
    致車輛受損,應自行負責,並對無過失之第三人負擔損害賠償之責任
    。
民國 103 年 05 月 02 日訂定
6
六、車輛停放以一車一位為原則,不得占用公務車位或將車輛停放公共空
    間,並與鄰車保持適當間隔距離,以利共同使用,若未按規定停放導
    致車輛受損,應自行負責,並對無過失之第三人負擔損害賠償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