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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高雄戒治所暨高雄少年觀護所停車場管理須知 4
四、車輛進入本所時,應減速慢行,限速 20 公里,以維護行人及車輛安
    全。
民國 103 年 05 月 02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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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車輛進入本所時,應減速慢行,限速 20 公里,以維護行人及車輛安
    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