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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高雄戒治所暨高雄少年觀護所停車場管理須知 11
十一、本停車場僅提供停車及停車秩序之管理,不負責車輛損毀,貴重物
      品遺失等賠償責任。
民國 103 年 05 月 02 日訂定
11
十一、本停車場僅提供停車及停車秩序之管理,不負責車輛損毀,貴重物
      品遺失等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