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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高雄戒治所暨高雄少年觀護所停車場管理須知 10
十、車內不得放置危險物品(如易燃物、爆裂物等),管理人員發現可疑
    時,得通知車主對車內及行李箱做特別檢查或命駛離本所,車主(或
    駕駛人)不得拒絕。
民國 103 年 05 月 02 日訂定
10
十、車內不得放置危險物品(如易燃物、爆裂物等),管理人員發現可疑
    時,得通知車主對車內及行李箱做特別檢查或命駛離本所,車主(或
    駕駛人)不得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