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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受刑人與眷同住注意事項 9
九、與受刑人同住之眷屬得自備飲食(以二公斤為限),且須符合本監「
    辦理送入物品注意事項」之相關規定,並應接受戒護人員之檢查。
民國 103 年 05 月 02 日訂定
9
九、與受刑人同住之眷屬得自備飲食(以二公斤為限),且須符合本監「
    辦理送入物品注意事項」之相關規定,並應接受戒護人員之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