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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受刑人與眷同住注意事項 3
三、申請與眷屬同住之眷屬以配偶或直系血親為限,且一次不得逾二人,
    並得攜帶未滿三歲子女一人。
民國 103 年 05 月 02 日訂定
3
三、申請與眷屬同住之眷屬以配偶或直系血親為限,且一次不得逾二人,
    並得攜帶未滿三歲子女一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