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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受刑人與眷同住注意事項 14
十四、受刑人與眷屬同住期間,如因違背紀律經簽處違規者,於提監務委
      員會議通過後,該受刑人在本監執行期間,不得再申請與眷屬同住
      。
民國 103 年 05 月 02 日訂定
14
十四、受刑人與眷屬同住期間,如因違背紀律經簽處違規者,於提監務委
      員會議通過後,該受刑人在本監執行期間,不得再申請與眷屬同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