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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受刑人與眷同住注意事項 12
十二、與眷同住處所寢具於懇親結束後一律送洗,費用依使用者付費原則
      ,由受刑人保管金項下支付。
民國 103 年 05 月 02 日訂定
12
十二、與眷同住處所寢具於懇親結束後一律送洗,費用依使用者付費原則
      ,由受刑人保管金項下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