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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受刑人與眷同住注意事項 11
十一、宿舍內之設備應妥為保管,離開時應負責點交管理人員,如有損壞
      或短少,應照價賠償。
民國 103 年 05 月 02 日訂定
11
十一、宿舍內之設備應妥為保管,離開時應負責點交管理人員,如有損壞
      或短少,應照價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