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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受理收容人申訴案件處理要點 1
一、訂定目的: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以下簡稱本監)為辦理監獄行刑
    法第六條及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五條有關收容人申訴事項,特訂定
    本要點。
民國 103 年 06 月 04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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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訂定目的: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以下簡稱本監)為辦理監獄行刑
    法第六條及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五條有關收容人申訴事項,特訂定
    本要點。
民國 103 年 04 月 18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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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令依據:依監獄行刑法第六條及其施行細則第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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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訂定目的:為落實兩公約精神,維護收容人基本人權與尊嚴,杜絕不
    當懲罰,對於違規之收容人應參照「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七
    條前段、第十條第一款及第二十號一般性意見之精神,剝奪其應得之
    利益時,有一救濟保護之管道,使其在獲得保護和救濟下,安心在監
    服刑。另因收容人申訴案件,所涉部份層面較廣,為期合法合情、毋
    枉毋縱、避免產生疑慮,因應業務上需要成立本監「申訴處理小組」
    ,俾便集思廣益、圓滿解決,共同維護團體和諧與收容人之權益,特
    訂定本申訴案件處理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