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檢察機關辦理刑事案件,與國家安全局、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國家 中山科學研究院有聯繫之必要時,準用本要點之規定。 司法警察機關辦理刑事案件有與軍事機關聯繫之必要時,準用本要 點之規定。
十四、檢察機關辦理刑事案件,與國家安全局、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有聯繫 之必要時,準用本要點之規定。 司法警察機關辦理刑事案件有與軍事機關聯繫之必要時,準用本要 點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