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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8 06:46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機關辦理刑事案件與軍事機關聯繫要點 11
十一、檢察官、司法警察(官)前往軍事機關執行搜索、扣押、調閱文件
      、勘驗、拘捕人犯、訊(詢)問或實施其他必要之偵查作為時,得
      請求該軍事機關長官協助,該軍事機關長官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該軍事機關長官為被告者,得請求該軍事機關長官之上級長官提供
      協助,該上級長官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民國 103 年 04 月 14 日訂定
11
十一、檢察官、司法警察(官)前往軍事機關執行搜索、扣押、調閱文件
      、勘驗、拘捕人犯、訊(詢)問或實施其他必要之偵查作為時,得
      請求該軍事機關長官協助,該軍事機關長官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該軍事機關長官為被告者,得請求該軍事機關長官之上級長官提供
      協助,該上級長官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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