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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各機關政風機構設置標準 第 8 條
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所屬一級機關,得設政風室;其機關人員未滿
五十人者,得置政風員。
民國 103 年 04 月 18 日訂定
第 8 條
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所屬一級機關,得設政風室;其機關人員未滿
五十人者,得置政風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