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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各機關政風機構設置標準 第 6 條
中央三級、四級及相當三級機關,其機關人員一百人以上者,得設政風室
。
前項機關之機\關人員未滿一百人者,得置政風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得設政風室:
一、辦理都市計畫、地政、建築管理、消防、稅務、關務、金融監督管理
    、教育(社教、文化)行政、法務行政、矯正、司法警察、工商登記
    、公路監理、衛生醫療(安養)、環保稽查、重大工程、公產管理、
    商品檢驗、商標、專利、水利、動植物防疫檢疫、勞動檢查、水土保
    持、證照管理、河川及砂石管理、航政、社會福利、獎勵補助等業務
    或其他以命令、強制手段干預人民權利義務行為。
二、具機關安全、公務機密維護業務,關係國家安全或國計民生。
三、因廉政業務需求,經法務部報請行政院核定。
民國 103 年 04 月 18 日訂定
第 6 條
中央三級、四級及相當三級機關,其機關人員一百人以上者,得設政風室
。
前項機關之機\關人員未滿一百人者,得置政風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得設政風室:
一、辦理都市計畫、地政、建築管理、消防、稅務、關務、金融監督管理
    、教育(社教、文化)行政、法務行政、矯正、司法警察、工商登記
    、公路監理、衛生醫療(安養)、環保稽查、重大工程、公產管理、
    商品檢驗、商標、專利、水利、動植物防疫檢疫、勞動檢查、水土保
    持、證照管理、河川及砂石管理、航政、社會福利、獎勵補助等業務
    或其他以命令、強制手段干預人民權利義務行為。
二、具機關安全、公務機密維護業務,關係國家安全或國計民生。
三、因廉政業務需求,經法務部報請行政院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