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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各機關政風機構設置標準 第 5 條
中央一級、二級及相當二級機關設政風處(室)。
民國 103 年 04 月 18 日訂定
第 5 條
中央一級、二級及相當二級機關設政風處(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