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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各機關政風機構設置標準 第 4 條
本條例第五條第一項所稱組織編制,指各機關所轄職員預算員額及依法規
進用之約聘僱人員總數(以下簡稱機關人員)。
民國 103 年 04 月 18 日訂定
第 4 條
本條例第五條第一項所稱組織編制,指各機關所轄職員預算員額及依法規
進用之約聘僱人員總數(以下簡稱機關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