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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各機關政風機構設置標準 第 2 條
各機關應參酌其層級類型、員額、預算規模、業務屬性、政策需求及廉政
風險等因素綜合考量,依本標準設置政風機構。但組織法律未明文設置者
,從其規定。
民國 103 年 04 月 18 日訂定
第 2 條
各機關應參酌其層級類型、員額、預算規模、業務屬性、政策需求及廉政
風險等因素綜合考量,依本標準設置政風機構。但組織法律未明文設置者
,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