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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各機關政風機構設置標準 第 14 條
本條例第六條第二項所定必要時得置副處長,應參酌所在機關政風業務繁
重、附屬機關眾多或機關特性等相關因素。
民國 103 年 04 月 18 日訂定
第 14 條
本條例第六條第二項所定必要時得置副處長,應參酌所在機關政風業務繁
重、附屬機關眾多或機關特性等相關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