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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各機關政風機構設置標準 第 13 條
依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規定,政風機構名稱為政風處者,內部單位定名為
科;為政風室者,內部單位得定名為科、組、課或股,其名稱應依其職掌
內容定之。
民國 103 年 04 月 18 日訂定
第 13 條
依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規定,政風機構名稱為政風處者,內部單位定名為
科;為政風室者,內部單位得定名為科、組、課或股,其名稱應依其職掌
內容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