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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各機關政風機構設置標準 第 12 條
各級公營事業機構得設政風機構,其名稱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政風機構
擬訂,報法務部核定。
民國 103 年 04 月 18 日訂定
第 12 條
各級公營事業機構得設政風機構,其名稱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政風機構
擬訂,報法務部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