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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各機關政風機構設置標準 第 11 條
司法院所屬各法院及法務部所屬各級檢察署設政風室。
民國 103 年 04 月 18 日訂定
第 11 條
司法院所屬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各級法院及法務部所屬各級法院檢察署設
政風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