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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少年輔育院學生學業優良暨進步獎勵實施要點 4
四、公布及頒獎:
(一)各班級個人成績及評定結果於考試結束後次二週內公佈。
(二)獲獎同學由院長或院長指定人員於朝會或適當場合公開頒獎。
民國 103 年 04 月 08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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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布及頒獎:
(一)各班級個人成績及評定結果於考試結束後次二週內公布。
(二)獲獎同學由院長或院長指定人員於朝會或適當場合公開頒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