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8.15 11:19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及合署辦公看守所、少觀所停車位管理要點 5
五、臨時停車位使用對象及開放時間規定如下:
(一)對象:僅供至本監洽公、訪客、送貨及參加會議或其他活動之
      車輛停放。
(二)開放時間:自上班日上午 8  時至下午 5  時止。
(三)停放車輛應於每日下午 5  時前駛離本監,因公務需要無法按時駛
      離,需通知門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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