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05 10:29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南投看守所停車場管理要點 第 5 條
對於停放本所公有停車場之車輛及車內財物,本所不負保管責任。車內亦
不得放置危險物品(如易燃物、爆炸物),本所如發現可疑時,得會同警
察機關對車內及行李箱實施檢查,車主應予配合,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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