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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勵志中學教職員停車場使用管理要點 7
七、本校停車場僅供停車空間使用,對停放之車輛及車內物品不負保管責
    任。
民國 103 年 04 月 03 日訂定
7
七、本院停車場僅供停車空間使用,對停放之車輛及車內物品不負保管責
    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