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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勵志中學教職員停車場使用管理要點 6
六、在停車場內行駛,如撞損他人車輛或公有設施,應負賠償責任。因未
    遵守本要點規定致生損害時,亦同。
民國 103 年 04 月 03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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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在停車場內行駛,如撞損他人車輛或公有設施,應負賠償責任。因未
    遵守本要點規定致生損害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