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22 00:17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臺南少年觀護所停車場管理要點 第 3 條
前項所稱停車場係指本所土地可供停車場使用者,共 4  區:
1.臺南市南區大林路 161  號(本所行政大樓前),停車位 5  格。
2.臺南市南區大林路 193  號(更生保護會基督教晨曦會前方),停車位
  7 格。
3.臺南市南區大林路 201  巷(更生保護會基督教晨曦會後方),停車位
  31  格(註 1)。
4.臺南市南區大林路 201  巷(員工宿舍前),停車位 12 格。
無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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