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28 16:12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停車場管理要點 13
十三、於停車場放置車輛以外之物品者,本監將通知所有人或使用人於期
      限內改善,逾期未改,以廢棄物方式處理,其處理費並由所有人或
      使用人負擔。
民國 103 年 03 月 20 日訂定
13
十三、於停車場放置車輛以外之物品者,本監將通知所有人或使用人於期
      限內改善,逾期未改,以廢棄物方式處理,其處理費並由所有人或
      使用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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