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12 10:47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苗栗看守所停車場管理要點 4
四、本所停車場管理單位為總務科,除接見停車場供民眾及公務洽公使用
    外,扣除公務車輛停車位,其餘部分由本所分配予同仁使用。
民國 103 年 03 月 12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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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所停車場管理單位為總務科,除接見停車場供民眾及公務洽公使用
    外,扣除公務車輛停車位,其餘規劃為員工停車位,開放本所員工提
    出申請,並於每年 1  月及 7  月辦理室內、外車位抽籤分配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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