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7.16 21:28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看守所停車場管理要點 7
七、停車位第 1  格為救護車車位,不得占用,其他車位採先到先停方式
    停放。
無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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