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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停車場使用管理要點 9
九、車輛使用者因故意或過失致破壞、毀損停車場內各項停車設備時,應
    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國 103 年 03 月 05 日訂定
9
九、車輛使用者因故意或過失致破壞、毀損停車場內各項停車設備時,應
    負損害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