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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停車場使用管理要點 8
八、於本監停車場內發生意外事故,由當事人自行或洽警察機關協助解決
    ,與本監無涉。
民國 103 年 03 月 05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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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於本監停車場內發生意外事故,由當事人自行或洽警察機關協助解決
    ,與本監無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