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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停車場使用管理要點 7
七、本監停車場僅供停車用,對車輛及車內物品不負保管責任,若有損壞
    或遺失情形,概不負責。
民國 103 年 03 月 05 日訂定
7
七、本監停車場僅供停車用,對車輛及車內物品不負保管責任,若有損壞
    或遺失情形,概不負責,因地震及颱風等不可抗力之天災造成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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