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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停車場使用管理要點 3
三、本監停車場泛指於本監及本監管理之國定古蹟嘉義舊監獄及其眷屬宿
    舍劃有停車格之停車位(含搭蓋車棚者),依其使用目的可區分為接
    見、洽公、公務、參訪、員工及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供車主依其
    使用目的停放。
民國 103 年 03 月 05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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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監停車場泛指於本監劃有停車格之停車位(含搭蓋車棚者),依其
    使用目的可區分為接見、洽公、公務、員工及殘障停車位,供車主依
    其使用目的停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