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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停車場使用管理要點 11
十一、停放於本場之車輛不得從事與停車目的無關之行為,情節重大者,
      本監得報請警察機關處理。
民國 103 年 03 月 05 日訂定
11
十一、停放於本場之車輛不得從事與停車目的無關之行為,情節重大者,
      本監得報請警察機關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