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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停車場使用管理要點 10
十、停車人違反本要點之規定,經勸導仍不改善者,本監得拒絕其使用停
    車場,並將其驅離。
民國 103 年 03 月 05 日訂定
10
十、停車人違反本要點之規定,經勸導仍不改善者,本監得拒絕其使用停
    車場,並將其驅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