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4.04.19 09:13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看守所停車場使用管理要點 7
七、本所停車場僅供停車之用,對停放之車輛及車內財物不負保管及損害
    賠償責任。遇有風災、水災、地震或其他事變時,使用人應自行將車
    輛駛離。
    使用人因故意或過失毀損本所停車場之各項設施時,應負賠償責任。
民國 103 年 03 月 04 日訂定
8
八、本所停車場僅提供停車位,車輛使用人對其停放之車輛及車內之財物
    應自行保管,如有遺失,本所不負賠償責任。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