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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看守所停車場使用管理要點 3
三、基於業務性質特殊、安全考量及公共利益之必要,依規費法第十三條
    規定,免徵收停車費。
民國 103 年 03 月 04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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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停車場一律免徵收停車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