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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廉政署表揚模範廉政人員要點 7
七、表揚獎勵方式:
(一)經核定為模範廉政人員者,由本署公開表揚,頒給獎座(牌、狀)
      或獎品。
(二)本署將其模範事蹟公告於本署網站。
民國 103 年 02 月 06 日訂定
7
七、被遴薦人員經評定為模範廉政人員者,其獎勵如下:
(一)本署發函邀請其參與公開表揚,並頒發獎座(牌)或獎品。
(二)本署編印其獲獎事蹟,函送各級政風機構參考,並公告於本署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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