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表揚獎勵方式: (一)經核定為模範廉政人員者,由本署公開表揚,頒給獎座(牌、狀) 或獎品。 (二)本署將其模範事蹟公告於本署網站。
七、被遴薦人員經評定為模範廉政人員者,其獎勵如下: (一)本署發函邀請其參與公開表揚,並頒發獎座(牌)或獎品。 (二)本署編印其獲獎事蹟,函送各級政風機構參考,並公告於本署網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