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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廉政署表揚模範廉政人員要點 5
五、模範廉政人員由本署各單位、主管機關政風機構(以下簡稱推薦單位
    )遴薦符合資格之人員,並檢附模範廉政人員遴薦表(如附表一)及
    有關證明文件;推薦單位對被遴薦人員之具體事蹟,應審慎查核。
民國 103 年 02 月 06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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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模範廉政人員由本署各單位、主管機關政風機構(以下簡稱推薦單位
    )遴薦符合資格之人員,並檢附具體事蹟簡介表(如附表)及有關證
    明文件;推薦單位對被遴薦人員之具體事蹟,應審慎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