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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檔案應用處所使用須知 3
三、依本監「檔案開放應用須知」第五點規定,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之
    檔案,如有檔案法第十八條所定下列情形之一,本監得拒絕其申請:
(一)有關國家機密者。
(二)有關犯罪資料者。
(三)有關工商秘密者。
(四)有關學識技能檢定及資格審查之資料者。
(五)有關人事及薪資資料者。
(六)依法令或契約有保密之義務者。
(七)其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第三人之正當權益者。
    抄錄或複製檔案,如涉及著作權事項,應依著作權法及其相關規定辦
    理。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