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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檔案應用處所使用須知 12
十二、進入本處所,應遵守下列事項,違反者,本監有權停止其檔案應用
      。
  (一)禁止飲食、吸煙、嚼檳榔、喧嘩或妨礙他人閱覽之行為。
  (二)不得破壞環境整潔及本處所相關應用設備。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