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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檔案應用處所使用須知 1
一、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以下簡稱本監)檔案應用處所(以下簡稱本
    處所)為提供機關同仁及社會大眾之檔案閱覽、抄錄及複印等服務,
    依檔案法第十七條至第二十一條有關檔案開放應用事項,特訂定本須
    知。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