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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6
六、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以案件或案卷為單位;檔案如僅部分內
    容有限制應用之情形者,應採分離原則,僅就其他部分提供之。
    本監檔案之應用以提供複製品為原則;如有使用原件之必要者,應於
    申請時記載其事由。
    檔案內容涉及他人智慧財產權,或有不易於重製或複製等情形者得僅
    供閱覽。
民國 106 年 02 月 08 日修正
6
六、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以案件或案卷為單位;檔案如僅部分內
    容有限制應用之情形者,應採分離原則,僅就其他部分提供之。
    本監檔案之應用以提供複製品為原則;如有使用原件之必要者,應於
    申請時記載其事由。
    檔案內容涉及他人智慧財產權,或有不易於重製或複製等情形者得僅
    供閱覽。
民國 105 年 11 月 29 日修正
6
六、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以案件或案卷為單位;檔案如僅部分內
    容有限制應用之情形者,應採分離原則,僅就其他部分提供之。
    本監檔案之應用以提供複製品為原則;如有使用原件之必要者,應於
    申請時記載其事由。
    抄錄或複製檔案,如涉及著作權事項,應依著作權法及其相關規定辦
    理,應用檔案而侵害他人之著作權或隱私權等權益時,由應用者自負
    責任。
民國 105 年 10 月 05 日修正
6
六、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以案件或案卷為單位;檔案如僅部分內
    容有限制應用之情形者,應採分離原則,僅就其他部分提供之。
    本部檔案之應用以提供複製品為原則;如有使用原件之必要者,應於
    申請時記載其事由。
民國 103 年 01 月 27 日訂定
6
六、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以案件或案卷為單位;檔案內容含有前
    點第一項各款所定限制應用之事項者,僅就其他部分提供之。
    本部檔案之應用以提供複製品為原則;如有使用原件之必要者,應於
    申請時記載其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