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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2
二、本須知所稱檔案,指本署依照文書處理程序送交歸檔管理之文字或非
    文字資料及其附件。
民國 104 年 01 月 23 日修正
2
二、本須知所稱檔案,指本署依照文書處理程序送交歸檔管理之文字或非
    文字資料及其附件。
民國 103 年 01 月 14 日訂定
2
二、本須知所稱檔案,指本署依照文書處理程序送交歸檔管理之文字或非
    文字資料及其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