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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13
十三、本署業務承辦單位收受申請人郵寄繳納之匯票或現金後,應通知總
      務科出納人員繳庫立據(附件五),經業務承辦單位查閱無訛,始
      郵寄收據及複製品予申請人。
民國 104 年 01 月 23 日修正
13
十三、本署業務承辦單位收受申請人郵寄繳納之匯票或現金後,應通知總
      務科出納人員繳庫立據(附件五),經業務承辦單位查閱無訛,始
      郵寄收據及複製品予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