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機關通譯倫理規範 13
十三、通譯應善用教育訓練課程,保持並充實職務所需智識及傳譯技能。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