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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看守所檔案申請運用須知要點 6
六、申請人至本所閱覽時,閱覽室專責人員應收驗其核准通知書及身分證
    明文件或委任書並於檔案閱覽完畢點收受後交還當事人;使用本所檔
    案應用閱覽室時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禁止飲食、吸菸及大聲喧嘩。
(二)不得破壞環境整潔。
(三)禁止攜帶原子筆、毛筆、修正液(帶)及其他顏料性易塗損之物品
      。
(四)抄錄案卷時,以使用軟性鉛筆及可攜式電腦或可攜式媒體為限。
(五)禁止攜帶其他私人物品。
(六)禁止擅自接用電源及連接本所網路系統。
(七)本所提供應用器材須妥慎維護,不得破壞。
(八)第四款可攜式電腦或可攜式媒體,非經許可不得為之,其使用應遵
      守本所資訊安全政策相關規定;可攜式媒體使用前應經本所掃毒檢
      查。
(九)如有必要暫離檔案應用處所者,應將檔卷交由承辦人保管並關閉使
      用電腦。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