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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看守所檔案申請運用須知要點 5
五、應用申請書收取後以收文方式辦理,由收發人員收文分發承辦單位辦
    理,連同應用審核表會辦相關科室審核是否有檔案法第十八條例舉得
    拒絕申請情形,並陳核至機關首長或授權人核示。
無資料